数据保护制度之嬗变——从赋权模式到数据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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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不平等的权利关系,在现行赋权保护模式下,数据保护存在所赋权利难以实现、公民举证困难等问题。因此,我国亟须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来保障数据主体的权益。而数据信托具备与传统信托机制协调一致的法理基础和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其通过对数据控制者赋予信义义务平衡其与数据主体之间的权利结构,并利用信托领域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降低维权难度,从而达到数据保护的目的。(剩余51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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