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责任优先的解释规则与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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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典》第187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优先与民法上的优先权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解决的是各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实现顺位问题,其本质上不是一个纯粹的民法规范,需要多个部门法的配合与衔接。在解释时,不应限缩民事责任优先的适用范围,应根据私权优先的原理进行扩张解释:在发生原因上,民事责任优先不应限于“同一行为”引起的责任聚合,“非因同一行为”而产生的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并存时,只要责任主体是同一的,同样应适用民事责任优先规则;在时间界限上,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执行程序终结前已经发生的民事债权,权利人都可以主张优先实现。(剩余1047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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