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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证券发行注册制的背景下,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已成为立法趋势。尽管《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违规披露、不披露信息罪的行为主体,但对行为主体的界定范围尚不明确,应将对公司有实质控制权的非控股股东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为解决认定各行为主体构成共同犯罪时存在的司法疑难问题,应准确区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实行行为与组织、指使行为,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判定行为性质。(剩余1470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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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行为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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