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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刑法规定,强奸未遂但导致受害者出于羞愤而自杀的,案犯应处绞刑。根据案情,犯人可判“死刑”,也可以判“死缓”。清代改良主义政论家、思想家薛福成,在其《庸盦笔记》一书中,就记录了他从友人处得知的两个“其事相似,而其情实不相同”的相关案例。
案例一:有一男子在路边解决内急,恰遇一女子经过,男子不仅不规避,反而还露出下体朝她嘻笑。(剩余114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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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员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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