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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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运锋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刑法修正案(十一)》积极回应环境问题挑战,通过增设第342条之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将严重破坏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发挥刑法生态安全保障和环境治理的功能,以构筑更加科学、完备的“自然保护地”法律保护体系。

为何增设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近年来,由于开发商在某些自然保护区长期高强度的资源开发,导致自然环境破坏加剧,致使生态环境问题愈发突出。(剩余31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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