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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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工智能的学习能力和自主决定引发其行为有限的可预测性、可控制性、可解释性,导致人工智能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陷入困境。在当前的人工智能发展水平下,人工智能提供者不宜承担危险责任。人工智能属于产品,提供者承担产品责任,应运用“理性人工智能标准”在动态的“投入市场”时间段判断人工智能是否存在缺陷。为减轻被侵权人举证负担,实现人工智能侵权中的受害人救济目标,人工智能提供者应当承担必要证据的开示义务,应当推定人工智能提供者的行为与人工智能的输出之间的因果关系。(剩余1275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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