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机构风险评级司法实质审查的确立及其规则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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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金融机构为履行适当性义务而做出的风险评级结论,法院应实质审查而非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是调适“卖者尽责”和“买者自负”的内在要求,符合司法职权的内在逻辑,可有效应对风险评级流于形式的实践问题。质疑观点要么站不住脚,要么可通过规则建构予以回应。宜在适度原则的指引下构建司法实质审查的具体规则:实质审查应以金融消费者举证风险评级结论存在合理怀疑为适用前提,同时在特殊情形下无需进行司法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应以专业人员的通常水平为判断标准;实质审查的判断内容是具体要素,而非评级结论;实质审查还可引入专家意见等配套机制。(剩余1629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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