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的认定,主观过错是不是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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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系甲公司员工。2021年12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全权委托乙公司负责编审年产2000吨“8-羟基喹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22年9月1日,河南省某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甲公司的审批申请,审查认为报告书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并作出环评批复。2023年1月4日,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发现甲公司的报告书存在质量问题,向该公司所在地的某市生态环境局发送通知要求监督核实。(剩余219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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