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违法洗沙案,适用“一事不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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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一洗沙场建设的洗沙项目于2020年4月投入生产,现场设置有洗沙生产线一条,沉淀池两个。洗沙设备接水管将含泥浆废水接入沉淀池,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再由抽水泵将废水外排至周边杂草地。该洗沙项目的实际经营者为李某。某市生态环境局经立案调查,认定该洗沙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列明的“137土砂石、生产开采加工”,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剩余256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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