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补强的模式选择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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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我国立法对口供补强规则仅作原则性规定,司法实践缺乏统一适用标准,“形式补强”问题严重。从域外视角来看,美国对口供补强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形成了“罪体规则”和“可信性标准”两种补强模式。然而这两种模式补强范围缺乏周延性,单独适用均存在错误定罪的可能性。从口供补强规则的立法原意、司法现状以及兼顾实现有效追诉犯罪目的出发,我国更适宜采用“事实补强”和“细节补强”一体化模式,从犯罪结果、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主体三方面实质补强被告人口供。(剩余218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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