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主客观诉讼划分的行政公益诉讼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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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行政公益诉讼常态化开展以来,司法实践中一直对行政公益诉讼构造定位认识不清,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在维护公共利益与权利救济间摇摆,这与学界普遍认知的行政公益诉讼属于客观诉讼范畴的认知存在内在张力。在司法资源有限的现实环境下,若不能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与构造,则势必对行政公益诉讼核心功能的实现造成排挤,无法形成均衡的诉讼整体。(剩余2335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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