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保护的法治进阶: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三层递进式”司法协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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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法典》第1234条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嵌入私法框架,而《长江保护法》以流域整体性思维构建公法治理体系,两者的制度张力与协同空间深刻影响着长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法治化进程。责任性质的争议导致企业以“双重处罚”为由规避修复义务,资金监管的缺位加剧“执行烂尾”风险,而地方与中央规范的衔接断层则使跨域污染修复陷入权责模糊的困境。(剩余2488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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