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人未进行品质监督应承担产品责任吗?

——兼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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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商标许可人的“应当监督”条款增设处罚规定,将该条款理解为强制性规范,实为对该条款规范属性的误读。基于经济学中“理性人”假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权利保护法定位及商标法律体系自洽要求,“应当监督”条款理应界定为倡导性规范。(剩余1741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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