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事故中应急设标费赔偿问题之辨析

—— 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上海航标处诉唐山锦福海运有限公司等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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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因船舶碰撞事故产生的应急设标费属于碰撞造成的损失范围,虽由海事主管机关安排应急设标,但为碍航物设置警示标志的直接责任人为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合理的设标费应由碰撞船舶相关方负担。应急设标费对非沉船而言,属于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相关的财产损失,非沉船的相关主体可限制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上海航标处

被告一:唐山锦福海运有限公司

被告二:方顺

2020年7月15日21:48,两被告按份共有的“新锦福”号轮与案外人所有的“远洋集2”号轮在长江上海段外高桥航道水域发生碰撞,造成“远洋集2”号轮沉没,“新锦福”号轮左锚丢失及船艏中部水线上破损。(剩余45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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