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中听证告知义务的履行及证明
——房长孝诉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海事行政处罚案
〖提要〗
行政机关在作出罚没具有较大价值财产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不能推定其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仍应当履行听证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处罚告知笔录应当经行政相对人签字或捺印,否则不能证明其已实际履行听证告知义务。
〖案情〗
原告:房长孝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原上海市公安边防总队边防支队)
“兴泰油002”轮系原告房长孝和案外人戴明武共同所有并合伙經营的船舶。(剩余705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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