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物权法准用规范研究
国际DOI编码:10.15958/j.cnki.gdxbshb.2025.03.08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25)03-0085-10
一、问题的提出
研究发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物权编”中,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都有其立法分类,但两者有一个迥异的立法现象:在用益物权之间,完全没有设置准用规范;在担保物权之间,却常设有准用规范,如《民法典》中有“最高额抵押权”对“一般抵押权”的准用规范,“最高额动产质权"对“最高额抵押权”的准用规范,“权利质权”对“动产质权”的准用规范①。(剩余14322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