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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知名独立财经撰稿人):在现实案例中,“过桥减持”的却较为常见。丧失了减持“资格”的相关股东,大可利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将股份转至第三方,然后由第三方进行减持。如此,既不违反上述规定,又实现了股份减持。个人以为,这一漏洞需要弥补。基于此,个人建议,受让丧失减持“资格”相关股东股份的第三方,其所持股份在三年或五年时间内应禁止其减持,且应对相关股份进行锁定操作,以防止违规减持行为的发生。(剩余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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