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集体成员权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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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集体成员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因此,科学理性的集体成员权立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顺畅运行及制度目的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我国现行立法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集体成员权的规定存在缺憾。在集体成员共益权方面,立法应该为集体成员民主决策权和知情监督权行使设置具体程序,应该赋予集体成员代位诉讼权。(剩余1443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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