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的物品受损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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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893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到商场购物、到饭店吃饭、到酒店住宿时,常会因为随身行李体积较大或重量较重,随身携带多有不便,而将其交由上述商家进行保管。(剩余661字)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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