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00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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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相当 非财产责任 比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00 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剩余161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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