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承担遗产管理责任的报酬与经费保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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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557(2025)06-0055-15

民政部门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承担遗产管理兜底责任的主体之一,其在从事遗产管理,履行遗产管理职责过程中,需投人一定人力与物力,随之会产生相应的费用,①同时还涉及是否有权获得报酬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这些具体问题作出规定,学者们对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费用开支及能否取得报酬的问题关注不多;法官们对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能否取得报酬的问题也存在分歧。(剩余141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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