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之规制

——以《刑法》与《反有组织犯罪法》衔接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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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黑恶势力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并取得了一定成果。然而,由于《刑法》对破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选举行为规制的罪状空白,导致黑恶势力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难以得到科学评价,无法实现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开展的背景下,鉴于黑恶势力破坏选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之需要,应从法秩序统一的立场出发,推进部门法的统筹衔接,扩充破坏选举罪犯罪对象范围,并对破坏选举“情节严重”的认定兼顾形式与实质判断,从而严密刑事法网,强化对此类有组织犯罪的防治。(剩余1131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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