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亲历性的历史传统与当代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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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先辈留下的精神遗产,梳理司法官亲理案件的历史传统,汲取营养、择善用之对完善司法责任制意义重大。“亲历”就是亲身经历、亲力亲为之意。司法亲历性,是指司法人员应当亲身经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直接接触和审查各种证据,特别是直接听取诉讼双方的主张、理由、依据和质辩,直接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言词陈述,并对案件作出裁判,以实现司法公正。(剩余3766字)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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