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探索意义的“生前预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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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其中第78条在“临终决定权”上作出了大胆突破,要求医疗机构收到患者或其近亲属提供具备规定条件的生前预嘱后,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救治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深圳也因此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剩余91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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