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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到付情形下出口方不同托运人身份的风险探究

摘要:根据2020通则,EXW、FCA、FAS和FOB四个术语条件下,运费由进口方承担,提单等运输单据会注明“运费到付”。此情形下,出口方必须明确自身托运人的类型,以避免相关风险。三个案例中,进口方都使出口方模糊了自身托运人身份的类型,并且出口方过分信赖贸易术语对双方责任的约定,导致出口方判断失误,最终蒙受经济损失。(剩余652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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