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门逐兔亦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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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人姚鼐著《李斯论》一文,开篇即否定苏轼“李斯以荀卿之学乱天下”的观点,说:“秦之乱天下之法,无待于李斯,斯亦未尝以其学事秦。”认为秦自商鞅以来,即形成深厚的法治传统,以至数代富强,兼并诸侯,直到始皇时期。李斯在秦的作为与其所学并无关系,“斯非行其学也,趋时而已”,顺应潮流,追逐个人利益,满足私欲,“趋时”以动,才是李斯为人行事的根本原则。(剩余9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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