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纪严明树丰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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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建军之初,新四军就颁布了“三大纪律十项注意”。1942年5月,新四军党务委员会发布关于执行党的纪律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处分党员的权限及手续,彰显了执纪的刚性。

新四军严格执行群众纪律,对于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和脱离群众的倾向,及时进行查处和整顿。1942年6月至7月,在苏中三分区就有4个干部因贪污被依法判处死刑,执行枪决。(剩余95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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