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兼任:哪些高管应划入“不适宜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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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秘兼任是上市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进行的灵活、务实安排,有利也有弊。明确要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金融机构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董秘,并且推动董事会、独董在董秘的提名、选聘和考核方面发挥关键的把关作用,将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中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董事会秘书兼任的现象,即由总经理(行长)、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管兼任董秘。(剩余45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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