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数据爬取合法性判定的三阶层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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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5)04-0030-43
2024年9月30日发布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网络数据处理者使用自动化工具访问、收集网络数据,应当评估对网络服务带来的影响,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网络,不得干扰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相比于《网络安全法》第27条要求“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18条正视了自动化程序访问数据的合理需求,并未将网络数据爬取视为打击对象,而是要求进一步区分数据爬取的具体情况来判定爬取内容是否在合法范围之内,但是其原则性的条文表述无法为数据处理实践提供具体的指引。(剩余1884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