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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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人民陪审员,那年春天陪审了一个案子。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摘抄如下:
“经依法审查查明:20××年5月15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刘双祥驾驶三轮摩托车沿行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行政街与东环路交叉口,与行人被害人姜尚庆发生交通事故,致姜尚庆受伤,刘双祥驾车逃逸,姜尚庆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阳城大队认定,被告人刘双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被告人刘双祥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剩余769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