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档案法实施办法》到《档案法实施条例》的更名法理与实践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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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档案法实施办法》更名为《档案法实施条例》背后蕴含着深刻法理考量:其根本逻辑在于原《档案法》第二十六条被删除的修法史,使得国务院立法权能够完整行使。具体而言:一是《档案法》的配套法规制定要求已不存在特别限制;二是国务院立法权行使的命名要求;三为制定《档案法实施条例》的创制性内容所需。更名带来的实践意蕴包括更好彰显《档案法实施条例》的法律位阶、预留出档案事业发展的立规空间以及引发过渡期的法规适用三个方面。(剩余1233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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