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行政拘留年龄的法理反思与制度完善
——兼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关乎党和国家事业的永续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当前,罪错未成年人治理问题的主要矛盾聚焦于违法犯罪低龄化、暴力化的社会现状与难以满足社会需要的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之间的矛盾。为化解上述矛盾,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条件地降低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对于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多次违法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同样可以执行治安拘留。(剩余973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