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行政协议的履行机制困境及其法治化进路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作出部署谋划,强调"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构建跨行政区合作发展新机制”。区域一体化发展、跨行政区合作发展的机制运行形式,常见的有区域行政协议、区域性组织、区域协同立法、区域行政规划、区域行政指导等2]。其中,区域行政协议是行政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某些共同事项而缔结的合作协议,存在着制度成本小、灵活度高、适用性强的复合优势[3],是促进地方政府展开跨行政区域合作的行之有效的制度装置。(剩余8950字)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