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困境及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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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制于国资监管的要求,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若要对非国有股东对外转让的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须先履行内部决策审批及资产评估等前期程序,以致国有股东难以在法定期限内行权。新《公司法》简化了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客观上压缩了国有股东行权的准备时间,更加不利于国有股东行权。国资监督部门未能重视并引导国有企业提升“章程特别规定条款”在保障国有股东有效行权上的重要作用。(剩余771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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