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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信托收据是进口押汇业务中银行采用的担保工具,在银行与进口商之间建立了占有改定型让与担保关系,而非自益信托关系。对于让与担保的法律结构,《民法典》采取担保权构成说。占有改定型让与担保约定属于《民法典》第388条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应类推适用动产抵押的相关规定。缺乏配套登记制度的传统信托收据业务属于隐形担保,适用未登记动产抵押权的相关规定,银行几乎得不到保障。(剩余1320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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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信托收据交易的“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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