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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驱动型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摘要】数据驱动型企业作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诞生于传统工业经济的反垄断法无法直接将其纳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逻辑中, 如何规制这些企业成为反垄断法改革面临的新挑战。 这些挑战源于反垄断法的理念、对数据垄断行为的认识、反垄断法体系、数据特性等方面的争议, 对此必须深入研究数据驱动型企业的竞争模式, 区分自用型数据驱动型企业与他用型数据驱动型企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剩余1960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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