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金融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与数据本地化协同适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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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金融业扩大开放与维护数据出境安全的平衡出发,在金融数据出境场景下适度引入数据本地化措施,构建与金融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相配套的协同适用机制,既有必要,也是适宜的。

近年来,通过一般立法和专项立法相结合的方式,我国逐步确立了金融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例如,《数据安全管理办法》(金规[2024]24号)在《数据安全法》基础上规定,应对在业务及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取、产生的数据进行分类管理,数据类型包括客户数据、业务数据、经营管理数据、系统运行和安全管理数据等。(剩余956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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