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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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要准确框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关键在于合理解释其构成要件。本罪的“公共安全”可解释为特定或者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但不包括单纯的财产安全。“其他危险方法”可限定为足以造成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死亡的方法,但并非必须具有不可控性与紧迫性。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行为是否具有具体危险应当以事后查明的时间、场所和特定手段等事实为基础,根据一般人的立场来进行判断。(剩余686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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