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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新闻的著作权保护

【摘 要】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新闻具有新闻属性、非民事主体创作、缺乏人性温度等特征。这些特征直接影响现行著作权法上不构成作品规则、著作权归属规则及著作权合理使用规则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体现在算法新闻是否构成作品的判断标准更加复杂、新闻机器人可否为民事主体存在争议以及机器人写作侵犯他人著作权等方面。因此,文章主张具有独创性的算法新闻可构成著作权上的作品,并建议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灵活解释现行著作权法规则,以实现对算法新闻著作权的良好保护;在算法新闻的著作权归属上,建议将算法新闻的著作权归开发、运行、管理人工智能新闻设备的法人组织;为降低算法新闻写作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建议对算法新闻数据库的数据进行类型化区分,促进算法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剩余762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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