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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的修改表明,我国长期实行的作品类型法定制度从此改为作品类型开放的保护路径。两种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各有市场,究竟孰优孰劣至今仍难分高下,尚无定论。但在新《著作权法》已经实施的背景下,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并评估该模式对法院在认定新类型表达时产生的影响,并试图构建一种审慎、缓和的立场去结合适用该法作品定义条款与第九项兜底规定。(剩余1073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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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音乐喷泉案看作品类型开放模式的证成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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