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维持决定的异化与阐释

——以“适用依据正确”标准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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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维持率”是行政复议制度最被诟病的现象,但学界对其运作机理却缺乏直接的理论探讨。适用依据正确”是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基准之一,是立法者对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维持决定时的"高度”审查义务要求。但在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却将之偷换成“低度”或“不予"审查标准,属于“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为是经过考虑后的理性行为并具有稳定的基础,即我国特有的治理模式使得行政复议机关软化对“过程”的监督。(剩余1878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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