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65号、266号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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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以下简称“为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条款”),我国监管和司法实践已经积累了诸多经验,但就其间的关键症结,仍然分歧重重。《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5号)与《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6号)直面学理疑难,从正反两方面针对“为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条款”作出了权威解释,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审慎平衡,为安全、规范、有序的个人信息数据流通使用奠定了法律基础。(剩余1612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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