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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之未遇”“学之未学”及“能预之预”

——四谈“信息流行病”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催生了“信息流行病”。当前,“信息流行病”的防范和管控,已远远超出信息流行本身。各级机构特别是政府部门,应在保证公共信息充分透明公开的同时,做到依法保护涉事者的隐私。重大疫情及时权威发布,是抗击疫情取得阶段性胜利的宝贵经验。对待“信息流行病”,要有规律性认识。文章通过对几组信息发布案例进行比较研究,指出只提轨迹不提人是政府部门“遇之未遇”“学之未学”“能预之预”的具体成果,信息发布机关须掌握依法有限原则,常态化防疫必须固化于法律,这是祛除“信息流行病”的关键所在,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剩余1483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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