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未成年人文身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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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15岁的邹某出于好奇,前往被告朱某经营的某美容店为其手臂文身,朱某虽在店内悬挂禁止未成年文身警示牌,但仍在未核实邹某年龄的情况下提供文身服务,并收取文身费用1500元。邹某父母得知此事后多次与朱某沟通无果,故诉至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举措,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剩余41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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