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状特征分类的教义学新解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摘 要]

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是将基本罪状按照“特征”这一标准所作的具体分类。简单罪状具有“直白性”“广含性”和“常识性”特征;叙明罪状具有“自足性”和“完备性”的内容特征及“展示性”的形式特征;引证罪状具有“承接性”的初始特征和“附加性”的附加特征;空白罪状具有“前置性”和“叠加性”两个特征,且具有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的“体系性功能”。(剩余12677字)

试读结束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