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银行管理人员套取营销费用行为性质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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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中共党员,A国有银行B区支行原行长。根据A银行规定,各支行可以按照不高于员工本人经营业绩3%的比例,为银行员工报销拓展业务、维护客户等营销费用;同时规定,营销费用报销应当真实合规,不得将营销费用作为薪酬发放给员工个人。因B区支行员工实际报销的客户营销费用未用足该行经营业绩3%比例的额度,2015年至2024年2月,王某先后指使从事理财产品营销工作的银行员工李某(中共党员)购买消费卡共计600万元,购卡费用由王某签批后在该行营销费用额度内报销。(剩余327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