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管罪名如何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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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监察机关管辖职务犯罪的范围作出规定,包括6类共计101个罪名。

实务中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依据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有权管辖。但对于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均可管辖罪名,实践中如何确定管辖主体颇有争议,适用时易将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作为监委案件管辖,从而影响政务处分和职务犯罪案件定性处理的正当性和严肃性。(剩余286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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