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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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张某,中共党员,事业编干部,2004年10月至2019年5月在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主要负责办公室工勤类工作。2015年9月,张某注册成立某茯茶有限公司,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为法定代表人。公司运营期间,张某负责日常管理。2021年3月,因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张某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他人,不再参与该公司任何经营活动。(剩余24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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