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刑事归责模式的应然转向
摘要:单位犯罪认定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有违预防单位犯罪、公正处罚之立法初衷的现象。究其原因之一,是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追究深受传统的自然人犯罪认定思路影响,转嫁单位内自然人成员的意志和行为作为单位意志和单位行为,致使对单位的归责与对单位成员的归责紧密而不当地关联。因此,应当在敦促单位管控风险以预防犯罪目的的引导下,采取符合单位组织性特征的归责径路——在客观化的归责理念的指引下,以组织管理缺陷作为对单位归责的基础,单位对自身风险的现实化结果负责,由此区别、独立于自然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剩余15773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