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侵权模式之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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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我国不存在间接侵权制度,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是帮助侵权成为学界通说。随着“避风港”规则制定时的利益平衡被打破,我国借助“应知”概念的延展性,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被动注意义务拓展至事前,同时通过强调“必要措施”的必要性来扩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范围。然而,此种路径在理论层面与帮助侵权构成要件不符,帮助侵权理论已与实践选择脱离。(剩余1376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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